女子黑手伸向闺蜜 微信盗转15000元 犯盗窃罪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中山日报 2019-04-25 04:17

漫画/蔡文强本报讯(记者 张倩 通讯员 李世寅 唐淑娟)向闺蜜借钱未果,居然打起了歪主意——女子余某将闺蜜微信账户里的15000元钱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日前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于2017年1月29日晚,在小榄镇大地影院借用被害人张某的手机拨打电话期间,使用其之前知晓的张某的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将其账户里的1500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下,并删除微信转账记录。

2018年9月23日凌晨2时23分许,公安人员在东莞市凤岗镇一酒店8615号房将余某抓获归案。案发后,余某向被害人张某退赔人民币15000元,并获得谅解。

被害人张某回忆称,自己与余某系朋友关系,余某曾几次向其借钱未果,案发当天,余某称手机欠费,向其借电话避开其接听亲属来电,事后张某发觉资金被盗,怀疑是余某所为遂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能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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