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预付款引消费纠纷 潮安区浮洋市场监管所依法调解保障消费者权益

潮州日报 2021-03-25 01:15

前不久,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浮洋市场监管所处理了一起由购车预付款引起的消费纠纷。

2020年12月9日,消费者蔡女士与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某汽车品牌4S店签订了一份《新车销售合约》,约定以按揭的形式购买一辆售价为13.25万元的小汽车,并一次性交付5000元作为购车预付款。事后,消费者蔡女士因个人资金出现问题和家庭反对等因素,要求解除购车合约,同时要求4S店退回购车预付款5000元。4S店拒绝退回。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蔡女士就此事在12315平台发起投诉。

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浮洋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转来的投诉信件后,第一时间受理该宗投诉,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预付款”问题,立即对投诉内容进行核查并组织调解。

执法人员首先围绕双方当事人在买卖车辆过程中订立的买卖合同这条主线展开调查。经调查,本次投诉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新车销售合约》明确注明:“买方将在合同签订之日向卖方预付车款5000元,并在交货时间前向卖方支付余款,余款到卖方账号后,买方方可提车。”

调解过程中,消费者蔡女士表示,因个人刚毕业不久,处于失业状态,没有购买能力,现又因为家人反对,已无法按约定交付余下车款。4S店负责人表示,合约签订后,其公司为了及时交付车辆,已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调车运输费用等运营成本,现因消费者蔡女士单方面违约,让公司蒙受一定损失。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合考虑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法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现场调解,深入浅出地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诉公司退回消费者蔡女士购车预付款3000元,这起由购车预付款引起的消费纠纷圆满解决。

当前,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汽车售价的不断降低,让汽车走入寻常百姓家已不再是稀罕事,但随之而来的汽车销售方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不排除一些销售人员会使用各种手段理由“引导”消费者,签合同并预交一部分钱,少则一两千多则数万,称之为预付款。预付款属于“订金”没有担保性质;而“定金”则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双方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商家违约,则按法律规定需双倍返还定金;如消费者违约,则交纳的定金不能退还。虽只是一字之差,但性质和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谨慎。

在此,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购车时务必看清合同条款,理性消费,切忌冲动酿成损失。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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