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复攻击网吧信息系统被判刑
本报讯近期,饶平法院依法审结一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被告人林某区、黄某娜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不等。
被告人林某区、黄某娜因所经营的网吧被举报查封,心生不满,遂合谋要对同行饶平县某网吧的老板进行报复。林某区从网上雇佣同案人,使用DDOS对该网吧的IP地址实施总共20次攻击,黄某娜则对该网吧的断网情况、生意情况进行观察。此次攻击除造成饶平县某网吧无法正常上网外,还引起潮州电信城域网相关链路拥塞,导致多家网吧无法正常上网,累计时间达到4小时。之后,黄某娜微信转账100元人民币给林某区,用于继续雇佣他人实施攻击。被告人林某区在制作出病毒程序后,雇佣他人到某网吧上网,通过腾讯QQ接收下载该病毒程序并打开运行,导致该网吧内多台电脑出现断网情况。后林某区又指使二人分别到另两家网吧下载并运行上述病毒程序,造成两家网吧多台电脑出现断网情况。
饶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区、黄某娜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后果严重;又故意制作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出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删除”是指将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除去,使之不能正常运转;“修改”是指对原有的计算机信息功能进行改动,使之不能正常运转;“增加”是指在计算机系统里增加某种功能,致使原有的功能受到影响或者破坏,无法正常运转;“干扰”是指用删除、修改、增加以外的其他方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以上行为如造成严重后果,均有可能构成犯罪。
(余少琼张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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