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婴店销售未经批准进口药品以销售假药罪判处

潮州日报 2020-08-22 11:18

本报讯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关于童婴店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婴儿护臀膏,依法判处三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廖某冰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李某佳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廖某菊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被告人廖某冰、李某佳于2017年10月底,合伙经营一童婴日用品店,并通过被告人廖某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日用品店于2017年11月开始经营,并主要由被告人廖某冰负责管理、购置产品和销售,被告人廖某菊在该店协助日常销售工作,期间被告人经营的童婴日用品店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波丽宝贝”(佐藤SATO婴儿护臀膏),至2018年9月4日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处。至案发,被告人廖某冰、李某佳实际销售“波丽宝贝”(佐藤SATO婴儿护臀膏)1125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5416元;现场查获“波丽宝贝”(佐藤SATO婴儿护臀膏)286盒,价值人民币7436元。

被告人廖某冰、廖某菊均于2018年12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佳于2018年12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广东省潮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波丽宝贝”(佐藤SATO婴儿护臀膏)应按药品管理,且该药品未经批准进口,应按假药论处。另查明,被告人廖某冰因怀孕于2018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月23日生育。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为非法营利而销售假药,其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经营进口药品,必须取得进口药品批文,具备“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等证书,进口药品才能允许上市销售。本案中,三被告人经营的童婴店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波丽宝贝”,其行为已符合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通过该案的审理判决,提高经营者合法经营的法律意识。

(陈小春张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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