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允许碰瓷,靠制造“劳动纠纷”牟利必遭惩罚
短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劳动报酬、年休假、经济补偿等内容,涵盖传统劳动争议、新业态用工纠纷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等。其中康某“职业碰瓷”诉某家具厂劳动争议被判败诉一案引起了社会的热议。
据法院披露,康某自2013年以来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等多地参与近30件案件的诉讼,仅2018年,康某在中山地区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提起的诉讼就高达10件,涉及9个用人单位。
故意制造事故勒索司机钱财,这是“碰瓷”,何谓“职业碰瓷”?2018年一起案例颇能说明问题。
聂某在福建工作,先后在11家公司担任驾驶员,在每家公司工作的时间短则3天,长的有33天。每次辞职后都要求原“东家”支付加班工资,为此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法院最后认定,聂某的行为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属于“职业劳务碰瓷”,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年这一判决曾经引起了很大关注。因为在人们看来,由于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故在相关法律乃至司法实践之中,向弱势的劳动者一方适度倾斜应该是常态。为什么像聂某这种频繁换东家又频繁提起诉讼的行为不但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还会被认定为碰瓷?
法律相对向劳动者倾斜是应有之义。但这种倾斜也有前提和限度的,即劳资双方都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可否认的是,在履约中缺乏诚信的劳动者近年来并不少见。
故意不签劳动合同,通过劳动仲裁索要两倍工资,找借口玩失踪,辞职后索取生活费,主动提出不要社保,事后又举报索要补偿……一些劳动者抓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漏洞,人为制造违法用工现象,工作一段时间后马上提诉、索赔,这种行为的性质其实已和马路上的碰瓷并无区别。
原因很简单,一个劳动者如果连续以企业不签书面合同、不缴社保为由提诉,证明其明明知道企业类似行为不合法,那么他入职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是为了得到一份工作,还是想以诉讼牟利?
职业碰瓷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不但会干扰企业的发展,也造成了劳动仲裁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更毒化了职场上劳资双方的关系。
本次案例中,康某频繁、短暂地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后提诉,与过去的案例十分相似,被法院判定为职业碰瓷实在不冤。更恶劣的是,本案中康某还有篡改重要证据并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所以法院以其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处以罚款5万元。
法律不容许“碰瓷”,近年来,“职业碰瓷”愈演愈烈,甚至还有所谓“离职策划人”推波助澜。康某等案例的判决,给了这些职业碰瓷者一记重锤。同时更有一些地方通过建立“职场黑名单”、“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等方式,对职业碰瓷者予以制裁。看来,靠碰瓷牟利,今后这条路只会越走越窄。
职业碰瓷行为可恶,不过职业碰瓷者的出现对用人单位也是一种警示。之所以被他人碰瓷,那是自己有缝可钻,因此对所有单位来说,要从根本上避免被碰瓷,严格依法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才是最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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