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120元 从今年1月起计发,前4个月按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批准月份数补发

中山日报 2021-05-10 11:52

本报讯(记者 徐钧钻 通讯员 钟民轩)近日,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山市再次提高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1100元/人/月提高到1120元/人/月。

与此同时,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原来的1101元/人/月-1650元/人/月调为1121元/月-1680元/人/月,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原来的1760元/人/月调为1792元/人/月,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1550元/人/月调为1578元/人/月,三项均增长1.82%。此外,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在读(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单亲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大病患者等分类救助金从原来每人每月440元调为每人每月448元。

值得注意的是,低保调标后,新标准实施当月的在册低保、散居特困人员、散居孤儿,按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批准月份数对生活保障金进行补发。

据悉,今年以来,为确保镇街兜底救助资金保障,中山市提前向各镇街下达社会救助大专项资金和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共9300余万元。据统计,1-3月,全市共向3167户6171名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约2146万元,城镇低保、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为854元、773元,比省要求高出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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