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征询公众意见实施义务教育的民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

羊城地方 2021-05-07 13:52

羊城晚报讯记者林翎报道:羊城晚报记者5月6日获悉,近日,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起草了《中山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文件,并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办法》规定,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可自主选择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办法》规定,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法人登记。

2017年8月3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可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但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其中,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应于登记前完成财产清查、明确财产权属;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经有关部门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多层次办学的现有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营利性的,清算并剥离资产时,应优先满足非营利学校的办学需要。

《办法》规定,支持优质公办学校通过集团化办学模式帮扶民办学校提升办学水平。公办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镇(街)政府可依法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非公有资产等,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租赁等方式与社会力量联合办学。支持国有资产依法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依法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民办学校。

民校应按国家规定开设课程

《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应按国家规定开设课程、开展活动,不得随意增减课时;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有提前结课备考、超标教学、违规统考、考试排名和不履行教学责任等行为。

民办学校招生纳入中山市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不得在审批地以外招生。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严格执行免试规定,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选拔招生;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由所在镇(街)教育部门组织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不同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民办学校可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按相关规定公示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实施民办学校规范达标和品牌提升情况星级评定,评估结果作为民办学校收费调价核准、招生规模核准以及专项扶持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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