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就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义务教育阶段民校须为非营利性

中山日报 2021-05-06 08:24

扫一扫看《中山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近日,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起草了《中山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并于2021年4月22日至5月7日期间,面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该办法适用于中山市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学校(以下统称为“民办学校”)活动。

本报记者 陈慧

■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办法》对民办学校分为两类。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法人登记。

2017年8月3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多层次办学的现有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营利性的,清算并剥离资产时,应优先满足非营利学校的办学需要。

■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计划需电脑派位

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市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不得在审批地以外招生。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严格执行免试规定,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选拔招生;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由所在镇(街)教育部门组织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 实施民办学校规范达标和品牌提升情况星级评定,评估结果作为民办学校收费调价核准、招生规模核准以及专项扶持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公办学校可通过集团化参与民办学校办学

支持优质公办学校通过集团化办学模式帮扶民办学校提升办学水平。公办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镇(街)政府可依法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非公有资产等,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租赁等方式与社会力量联合办学。支持国有资产依法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依法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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