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鸿兴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公告

中山日报 2021-03-24 16:02

(2021)鸿兴破管字第1号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中达有限公司(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对中山市鸿兴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作出(2020)粤2071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月14日裁定受理债务人中山市鸿兴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山市鸿兴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山市鸿兴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清偿债务并于2021年3月23日前将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件等资料向管理人移送;办理移交手续时,中山市鸿兴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应到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接受管理人有关财产和业务的询问;中山市鸿兴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于2021年3月23日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未按通知履行前述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人联系方式: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长江路18号恒隆豪苑16-2幢9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蓝冰钦13826160906、陈义18928158118]。

二、中山市鸿兴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5月10日前向中山市鸿兴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定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9时在该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中山市鸿兴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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