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良平与被执行人鲍国庆名誉权纠纷一案的公告内容
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良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鲍国庆名誉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鲍国庆金钱部份已履行完毕,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鲍国庆拒不履行本院(2020)粤2071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关于在《中山日报》发表道歉声明向申请执行人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的执行,因被执行人鲍国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礼道歉义务,本院现将上述判决的主要内容摘要予以公告。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鲍国庆是创建“游山玩水”QQ群(群号:318163151,现已注销)的群主,也是QQ号为236705(现已注销)的持有人,其在QQ群里的个人昵称为“天天”。李良平称其因热衷户外运动而加入了鲍国庆创建的上述QQ群,其持有的QQ号为857928442,在QQ群内的昵称为“李工”。据(2018)粤中香山第3432、3847号公证书及所附录像光盘内容显示,“游山玩水”QQ群(群号:318163151)在公证录像时有群成员共1326人。2018年5月25日,鲍国庆持有的账号为236705的QQ在“游山玩水”QQ群(群号为318163151)发表了如下言论:1.@轰嘿哈 还有在雪山上推人下山,差点没命;2.@轰嘿哈这个人叫李工,我本来跟他非常好的朋友;3.彼岸春天,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女孩子,他上次活动结束后,去了人家家,强奸了她,还拍了裸照;4.放几千元在她床头;5.过了几天,又去搞了一家;6.钱还放在床头没动;7.拍了裸照,人家就做了情妇,大家都知道的;8.我们群还有好多人给李工搞过的,我不想再点名了,你们要知道吗?9.我就觉得好奇怪,有些人就好像疯了一样,翻脸比翻书还快,好像杀了他全家一样,自己强奸了群友,就唱我是非;10.这个人说的,不是我说的呀,她说的就是李工,微信号叫啸虎的人渣极品;11.这种人,搞过我们群好多个女人,有无必要留这种人在我们群?2018年5月28日,鲍国庆持有的账号为236705的QQ在“游山玩水”QQ群(群号为318163151)发表:去到雪山,将绿色远方老婆等人扔下车,叫去了西藏,真晕。除以上内容,鲍国庆持有的账号为236705的QQ在“游山玩水”QQ群(群号为318163151)还发表其他言论。李良平认为鲍国庆的上述言论对其构成名誉侵权,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案件审理中,本院根据李良平的证人出庭申请,依法传唤证人黄春岸、林增胜到庭作证。证人黄春岸称其为“游山玩水”QQ群(群号:318163151)内昵称为“彼岸春天”的QQ持有人,其证明李良平在“游山玩水”QQ群(群号:318163151)里的昵称为“李工”、QQ群聊天记录里的昵称为“火炬李工”,857928442QQ号的持有人是李良平以及李良平的微信昵称为“啸虎”,称其在2017年与李良平等人前往西藏自驾游,鲍国庆作出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法院已作出判决予以证实,同意将涉及到她的侵权案件的公证书及司法鉴定书作为原告的证据向法院提交。证人林增胜称其为“游山玩水”QQ群(群号:318163151)内昵称为“嘉嘉”的QQ持有人,其证明李良平在“游山玩水”QQ群(群号:318163151)里的昵称为“李工”以及李良平的微信昵称为“啸虎”,称其与李良平、群友“彼岸春天”一起参加过户外活动,在2017年9月与李良平等人一起前往西藏自驾游。
另查,黄春岸诉鲍国庆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依法作出(2018)粤2071民初12171号民事判决,认定鲍国庆在“游山玩水”QQ群内、黄春岸微信朋友圈状态下发表贬损、攻击黄春岸的相关言论。鲍国庆的上述言论,引发QQ群成员、微信共同好友的围观,甚至揶揄、调侃,对黄春岸生活和工作产生不利影响,致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对此鲍国庆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对黄春岸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鲍国庆立即停止对黄春岸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并以书面形式在《中山日报》上连续七天刊登公告,向黄春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鲍国庆不服判决,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粤20民终291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又查,李良平称其为制作(2018)粤中香山第3432、3847号公证书副本发生公证费600元、交通费800元以及因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发生诉讼代理费1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名誉权纠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据李良平提交的(2018)粤2071民初1217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粤20民终2915号民事判决书,证实鲍国庆为“游山玩水”QQ群(群号:318163151,现已注销)的群主和QQ号为236705的持有人;据李良平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证实李良平在“游山玩水”QQ群(群号:318163151)里的昵称为“李工”、QQ群聊天记录里的昵称为“火炬李工”857928442QQ号的持有人是李良平以及李良平的微信昵称为“啸虎”。据本案全部证据以及双方的诉辩意见,结合本院审理查明部分摘录的鲍国庆持有的账号为236705的QQ在“游山玩水”QQ群(群号为318163151)发表的发言内容,可以证实上述内容直接指向了李良平,故本院采信李良平主张的相关事实,认定鲍国庆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有超过一千名群成员的“游山玩水”QQ群内发表了贬损、诽谤李良平的相关言论,发言内容引发QQ群成员的围观,甚至揶揄、调侃,对李良平生活和工作产生不利影响,致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对李良平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鲍国庆持有的QQ号236705以及其创建的QQ群318163151已被注销、解散,李良平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无执行的必要,本院予以驳回。李良平主张鲍国庆以书面形式连续七天在《中山日报》《南方都市报》头版刊登向李良平赔礼道歉声明,结合实际执行的考虑,本院认为鲍国庆应以书面形式连续七天在《中山日报》刊登向原告李良平赔礼道歉的声明,为李良平恢复名誉。关于李良平要求鲍国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以及公证费、交通费、律师费损失的诉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鲍国庆赔偿李良平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该诉求的其他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被告鲍国庆立即停止对原告李良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以不少于六分之一的版面)在《中山日报》上连续七天刊登公告,向原告李良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若被告鲍国庆未按前述判决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则本院将在《中山日报》公开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鲍国庆负担;二、被告鲍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良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李良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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