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修订后实施,重点保障三类住房困难人群 特殊岗位人员将获阶段性租赁补贴
本报讯(记者 李丹丹)近日,中山市对《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实施,中山市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平分配原则,此次修订明确中山市住房保障对象范围,分为三类,分别为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产业园区务工人员,包括产业园区内的本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岗位从业人员,重点保障在本市从事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新修订的《办法》总共8章、61条,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中山市公租房的分类,中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称为公租房,包括政府所有的(含可由政府支配的)公租房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投资建设方式包括新建、收购、租赁等。公租房按保障对象分类,分为非产业园区配建的公租房和产业园区配建的公租房。非产业园区配建的公租房优先用于解决符合本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城乡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需求;产业园区配建的公租房优先用于解决各类产业园区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主要面向用人单位定向供应。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将获得阶段性租房补贴,以解决住房困难。
■明确保障对象
环卫、公交从业人员可获得阶段性租房补贴
据介绍,此次修订明确对符合本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通过发放租房补贴的方式,解决符合本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阶段性住房困难,政策试行3年,环卫、公交的保障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7类,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10%的比例提取的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政府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公租房配套设施所得收益,社会捐赠方式筹集的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住房保障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办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公租房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租房中长期贷款,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载明公租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通过政府投资建设、购买、依法收回、征收、没收、搭配建设、公房腾退、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用于住房保障的住房,归政府所有,由政府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运营管理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明确减免方式
直接减免,不再先收后返
《办法》指出,市住保中心每年根据全市公租房房源及住房保障需求登记、定点登记等情况拟定年度公租房分配方案,公租房分配方案经市公租房分配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公布实施。此次修订进一步优化完善住房保障的申请及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压缩审批时间。
另外,此次修订还对租金减免发放方式进行调整,对于新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原来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先收后返的方式取消,直接减免租金。取得承租非产业园区的公租房租赁资格并处于轮候期间的申请人可在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向市住保中心申请领取租赁补贴。市住保中心根据与补贴对象签订的租赁补贴协议,按月在代理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内。《办法》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家庭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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