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作废通告

中山日报 2021-01-15 07:0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五章第三节第七十七条规定之一,驾驶人需30日办理注销业务,否则公告注销的驾驶证作废。现公告下列驾驶证作废:

一、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名单(共9人)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二一年 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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