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墙体“紧密相连”他拆了自家旧屋建新房却怕遭邻居索赔
羊城晚报记者董柳王楠通讯员黄建文
主办单位:广东省普法办广东省公证协会
承办单位:羊城晚报广东普法网
最近,家住中山火炬开发区小引村的阮先生打算将村里自家的旧房拆除后重建新房,以此改善家中的居住环境。可是,在旧房拆除的过程中,阮先生发现,自己旧房的一面墙体居然与邻居房屋墙体“紧密相连”。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经过对施工现场的观察,阮先生发现,原来当年邻居建房时占用了阮先生家旧房墙体的部分面积,并在此基础上修建了房屋墙体,这就导致了阮先生旧房的墙体与邻居房屋部分墙体连接在一起。
对于是否继续进行旧房拆除,阮先生有着自己的顾虑。一方面,如果继续拆除旧房墙体,很有可能会造成邻居相连墙体的损坏;另一方面,如果事先不做好预防措施,一旦阮先生对相邻部分墙体进行改造并建成新房,其房屋墙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可能会存在争议。若邻居将来利用这个问题向其提出有关索赔请求,阮先生将会因证据不足而处于不利境地。
基于上述考虑,阮先生不得不停止了拆除,重建计划一度被打乱。他多次与邻居协商,但对方一直未配合,原本和谐的邻里关系也受到影响。
阮先生来到中山市火炬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建议阮先生可以在建房之前,先将房屋现状以录像及拍照的形式进行保全,固定证据、区分彼此建筑物的边界,便于今后举证、维权。
为了帮助阮先生尽快恢复施工、减少损失,公证员立即前往了阮先生的旧房所在地。在查看其不动产地形及周边环境后,公证员采取“先整体、后局部”的方法对现场情况及墙体相连的现状进行了保全证据,并及时为阮先生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了公证书后,阮先生再次与邻居进行了协商,其邻居对其在原地址界限上建新房已无异议。目前,阮先生的拆旧建新工程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民法典:明确相邻关系能避免纠纷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案中,阮先生在建房前运用公证手段进行证据保全,区分两栋建筑物的边界,充分发挥了公证预防纠纷的作用,成功避免了因建房导致的邻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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