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结事了有速度 司法为民有温度 市第二人民法院坚持调解工作与即时履行同步进行,今年已调撤案件6000件
近年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发挥调解优势,实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优化审判资源,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速度”与“温度”。记者昨日采访获悉,今年1-11月,该院共调撤(调解和撤诉)案件6000件,坚持调解工作与即时履行同步进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本报记者 张倩 见习生 陆倩柔通讯员 顾丽娟 李智文
■案例一:被拖欠货款,法院协调追回40余万
“这次真的是谢谢许法官了,你帮我们公司解决了大问题。”12月17日,一位当事人将一面写有“保驾护航正气浩然、排忧解难克己奉公”的锦旗送到市第二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古镇法庭。据悉,这是该院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不断创新调解思路,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后出现的一幕。
被告中山某科技公司向原告中山某电子厂购买电镀板,一直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货款,经电子厂多次追收,仍有40余万元未收回,电子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并在起诉时申请诉讼保全,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多项诉讼保全措施。
庭审过程中,某科技公司提交大量证据及产品实物以证明案涉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并对电子厂采取多项保全措施导致公司生产困难提出异议,坚持申请鉴定并要求索赔。
在启动鉴定程序进行第一次取样时,双方对封存样品的个数、抽样等鉴定程序亦有不同的意见,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承办法官许双阳分析案情后,多次组织双方沟通、调解,并告知相关诉讼风险,在多次不懈地向双方释法明理、释明利害的情况下,双方最终就案涉纠纷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由电子厂申请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科技公司分期支付尚欠的货款40余万元。
■案例二:网约车被撞要求赔偿停运损失,当场调解成功
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诉讼案件,且被告当场履行了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是网约车车主,其驾驶的车辆与被告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车辆被送往维修,并由保险公司支付了维修费。原告主张车辆维修期间停运7天的经营损失2100元和车辆残损费6000元。
庭审时,原告没有提交其车辆受损前经营收入和车辆残损的证据,但称可以庭后补充经营收入的银行流水。考虑本案原告确存在因车辆维修造成的停运损失,且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应由被告负担,而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导致贬值难以证明,为免当事人来回奔波,承办法官朱永前就此释明并建议双方和解,最终被告同意支付停运损失2100元,原告也愿意放弃其他诉求和承担案件受理费。在签署调解协议后,被告通过微信将2100元支付给了原告。
■案例三:调解结案 被告两天内完成支付700万工程款
12月22日,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郭宁法官把调解工作融入审判活动过程中,成功调解了一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于两天后支付了700万元工程款给原告。
原来,原、被告在签订涉案施工合同后,约定原告作为承包方承包被告位于中山市东升镇某厂房的工程,涉案工程竣工后,原告以被告不办理结算、未完全支付工程款为由,向被告索赔工程款等各项费用合计1500多万元。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则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理由提起了反诉,并要求原告赔偿工程的质量修复费用。
因本案诉讼标的额较大,且当事人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如继续进行诉讼程序则可能需付出巨大时间成本。为减轻双方诉累,郭宁法官在庭审后进行了多次调解工作,向原被告双方释明法理。最终,双方于今年12月22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到庭签署调解笔录,被告承诺两天内支付700万元工程款给原告,原告承诺收到全部款项后向法院提出解封被告财产的申请。
承办法官郭宁表示,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一般需要经过漫长的司法鉴定程序,双方诉讼成本较高,法院把调解工作融入审判活动过程中,能有效提高办案质效,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司法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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