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岐执告字〔2020〕3- 2号
郑君凯(港澳证件号码:73144***)、樊琪[港澳证件号码:1417***(9)]:
经调查查明,你(单位)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山市石岐区莲塘路见龙里1号之一201房西侧平台建设两处砖墙铁架锌铁顶结构建(构)筑物,其中一处面积为40平方米(长10米,宽4米),另一处面积为19平方米(长9.5米,宽2米),两处建(构)筑物总面积为59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自收到本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石岐区莲塘路见龙里1号之一201房西侧平台建设的两处砖墙铁架锌铁顶结构建(构)筑物(总面积为59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单位(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科西路2号320室,联系人:吴先生、郑先生,电话:0760-88788110)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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