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的通知书
致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
2000年9月1日,我司与贵单位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我司向贵单位转让:1、位于行政中心区10079.103平方米,折合15.1186亩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地块1”);2、位于银斗新村第9小区编号为9A8、9A9、9A10、9A11、9A12总面积82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上述协议签订后,我司已依约将位于银斗新村第9小区的土地交付并办证至贵单位名下;但地块1因国家法律、政策变更原因无法过户到贵单位名下,合同客观无法全部履行,为此,我司特函告贵单位:
一、我司正式与贵单位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的向贵单位转让位于行政中心区10079.10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义务不再履行;
二、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解除后的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特此函告
中山市坦洲镇房地产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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