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栏“4·14”火灾案判决 在车间玩火机引发火灾 被判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本报讯(记者 陈伟祺 通讯员 消防宣)一时贪玩,在车间内打着火机吓唬工友,却不慎引燃大火,引发了一场蔓延四层楼、5人被困、致损多达290万元的火灾。12月14日,记者从消防部门获悉,今年4月14日发生在横栏镇永兴工业区的火灾案正式宣判,被告人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事发当日,位于横栏镇永兴工业区一真空镀膜公司,男员工齐某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在车间内使用打火机,随即引燃了身旁的喷漆设备,引发火灾。5名员工被浓烟困在7楼无法脱险,所幸消防员及时赶到现场搜救,但成功救出5名被困人员后,消防员因体力严重透支出现缺氧、晕眩症状,随后被送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锁定目标,将涉事员工齐某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的该案刑事判决书,2020年4月1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齐某在其供职的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园内某公司7楼上油房工作期间,为吓唬工友,在上油房内两次点燃打火机,在第二次点燃打火机后,上油房油池上方的可燃蒸汽遇明火发生爆燃,引燃周边可燃物并蔓延成灾。火灾最终导致该公司5、6、7、8层楼的办公设备、线路、存货等被烧毁,部分建筑受损,经第三方机构评估,本次火灾烧毁的各类物资定损金额达人民币297.9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引起火灾,其犯罪事实确凿、充分,构成失火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但齐某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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