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邓国循等涉黑案终审判决 主犯六罪并罚获刑25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中山日报 2020-12-08 07:01

12月4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邓国循等涉黑案的终审判决。该案发生在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中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被告人被指控在非法采矿过程中组成暴力团伙,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一系列犯罪行为。近日,中山中院终审维持原判,主犯邓国循六罪并罚被判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余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20年不等。

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隋越 刘颖清

■非法采矿衍生暴力组织,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左右,邓国循开始在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及邻近地区非法开采稀土矿。过程中,邓国循以宗亲、宗族为纽带,笼络多人共同实施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邓国循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邓文蕊、邓书敬、邓东南及邓国钦、邓质蕊、吴开尘(均另案处理)等6人为骨干成员,以杨峰及邓本领(另案处理)等2人为积极参加者,以邓本擎及邓学民、邓自便、邓南厚、张海军、邓德语、邓伯套(均另案处理)等7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长期盘踞在英德市白沙镇一带,通过非法采矿攫取巨额非法财富,并用以支持组织的活动、发展。期间,为维护非法采矿利益,该组织实施了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主犯六罪并罚,获刑25年并被没收全部财产

法院一审认为,邓国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多次结伙持械聚众斗殴且致1人死亡,是首要分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有配偶而重婚;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重婚罪。今年9月,市第二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对邓国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峰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1人死亡,是首要分子;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伤害罪。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410万元。

此外,被告人邓文蕊获刑17年,并处罚金360万元;邓书敬获刑12年,并处罚金310万元;邓东南获刑12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5年不等。

■7名被告人提出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该案一审判决后,邓国循等被告人不服并提出上诉。邓国循的辩护人提供一些材料,意图证明邓国循平时多有善行,并未为非作恶、残害群众、称霸一方。

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该团伙以邓国循为组织、领导者,以邓文蕊、邓书敬、邓东南及邓国钦、邓质蕊、吴开尘为骨干成员,以杨峰及邓本领为积极参加者,邓本擎及邓学民、邓自便、邓南厚、张海军、邓德语、邓伯套为一般参加者,各司其职,配合邓国循;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层级及职责分工,邓国循对团伙成员具有约束力。该团伙主要通过非法采矿攫取巨额利益,以此来维持团伙的运行和发展,为此实施了多宗暴力犯罪行为,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邓国循团伙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邓国循辩护人所提交的材料,不能否定其犯罪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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