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山日报 2020-11-18 07:11

修正全文详见二维码中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为依据。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呈现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记录。”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档案馆(市城乡建设档案馆),是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水行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草拟本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确定城乡建设档案集中管理范围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应当进行永久、长期保存的城乡建设档案;

“(三)收集、征集、保管有地方特色的各门类城乡建设档案资料,不断丰富馆藏;

“(四)对馆藏档案、资料进行系统科学管理,开发城乡建设档案资源,开展城乡建设档案编纂研究、开发利用和咨询工作,为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提供服务;

“(五)指导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

“(六)配合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单位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城乡规划、城市更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五、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六、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七、将第十条修改为:“列入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提出意见。”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城乡规划、城市更新、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档案形成后五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乡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九、删除第二十八条中的“预验收”“按照规定参与中间检查和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内容,并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将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中的“水务”(主管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实际情况对个别文字表述作技术性调整。

本决定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

《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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