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修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拟扩大救助范围 现正公开征求意见省内外市户籍家庭成员 纳入救助范围

广州日报 2020-11-06 04:37

为进一步完善中山市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结合中山市实际,中山市民政局修订草拟了《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实施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与以往相比,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最大的变化是拟扩大救助范围,将省内外市户籍的家庭成员也纳入中山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翔宇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户籍要求

申请中山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家庭,申请人应为中山市户籍居民,省内外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可纳入中山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

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镇政府负责受理申请,由受理申请的镇政府负责以家庭为单位解决相应待遇;家庭成员为省内外市户籍的,不应作为申请人,但可纳入本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由受理申请的镇政府负责以家庭为单位解决相应待遇。

家庭成员为外省户籍的,不纳入本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

申报方式

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与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申请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家庭月人均收入经综合评估应不超过中山市1.5个月低保标准;低收入家庭成员名下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小型农用车辆、燃油摩托车、电瓶车可视为名下无机动车辆。

人均收入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平均计算。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已经就业,但收入不能确定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与信息化查询核对结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家庭成员

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应当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法定义务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但不履行的,申请人应当首先通过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依法调解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发放方式

镇政府对获得低保的对象,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低保金。低保金于每月20日前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拨付到低保对象的账户。

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定期复核救助家庭状况

市民政部门以及镇政府应当对获得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家庭的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进行定期复核。

镇政府应当每年分别于6月、12月进行一次经济状况信息电子化核对。户籍(死亡)信息比对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通过向公安、殡仪馆等部门获取户籍(死亡)信息与低保名册进行比对。入户调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入户调查组原则上由镇村(居)两级人员按不少于两人组成。

市民政部门每年分别于3月、9月进行市级经济状况信息电子化核对,将预警信息及时提醒有关镇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每年由业务科室牵头,结合购买服务对镇区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进行随机抽查,每年抽查率不低于10%。

获得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家庭的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告知镇政府。

低保家庭因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并主动向镇政府申报的,经确认,按照原保障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再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证》。

公示中保护救助对象隐私

市民政部门应当对获得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救助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市民政部门和镇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和核查制度,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接受社会公众对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的监督。

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经办人员应当对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并积极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弄虚作假或隐瞒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骗取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冒领的低保金,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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