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出台文件规范燃气便民服务部设置
9月28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印发《中山市关于规范燃气便民服务部设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出台后,将大大弥补中山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数量不足的问题,有效杜绝无证经营点任意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情况发生,并对中山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良性发展起到规范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中山市关于规范燃气便民服务部设置的实施意见
随着中山市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适合设置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的地点选择越来越困难,现有的合法供应站数量严重不足,供应保障能力远远满足不了市场需求,以致大量无证经营点占据市场,严重影响中山市瓶装液化气供应市场秩序和供气安全。为确保市场稳定供应,满足市民用气需求,急需在全市设置一批燃气便民服务部,以弥补中山市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的不足,保障市场供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山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等文件规定,现就中山市规范燃气便民服务部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燃气便民服务部的概念
燃气便民服务部是指参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对III类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要求设置,控制气瓶总容积,且晚间不得存放实瓶的燃气经营场所。
二、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设置
(一)燃气便民服务部必须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直接设置和管理,其安全、质量、服务等管理应纳入燃气企业的安全和经营管理体系。
(二)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设置燃气便民服务部总量不超过300间,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与周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标识或规划建设的瓶装液化气Ⅲ类供应站的距离不小于500米;
2.与周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标识或规划建设的瓶装液化气Ⅱ类供应站的距离不小于1000米;
3.与周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标识或规划建设的瓶装液化气Ⅰ类供应站的距离不小于1500米;
(三)燃气便民服务部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内,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瓶库应设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建筑物内,墙体为不燃烧实体墙,地面面层为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2.瓶库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
3.瓶库应通风良好,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高度不得低于2.8米,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4.瓶库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5.瓶库的上层和相邻房间及上层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且无人居住;
6.瓶库不得使用开关时会产生火花的门。
(四)燃气便民服务部应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标志,悬挂全市统一规格的安全标牌和根据便民服务部的门面大小设置的蓝底白字的“×××燃气便民服务部”招牌,招牌上应注明供气企业名称,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并配置以下安全设施:
1.应配置不少于2具8kg干粉灭火器;
2.照明灯具和开关等电器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3.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4.应在瓶库位置安装防爆型高清视频监控装置,并通过宽带网络接入所属企业集中监控和录像存储,存储时间不少于2个月。同时,预留与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管系统的接口,便于进行监控。
三、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营运管理要求
(一)燃气便民服务部应当将营业执照、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岗位信息以及所属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燃气便民服务部报备证明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二)燃气便民服务部应当配备经专业培训且考核合格的1名安全负责人和不少于1名送气人员,其中安全负责人应当由所属企业直接任命。
(三)燃气便民服务部一次性存放实瓶总容积不得超过0.714m3(相当于15kg钢瓶实瓶数不得超过20瓶),每天21︰00时至次日凌晨6︰00时,便民服务部内不得存放实瓶。
(四)燃气便民服务部内所有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应穿戴防静电服装和鞋,在作业过程中严禁砸、滚、碰、摔钢瓶和从事其他危及燃气安全的行为。
(五)燃气便民服务部所配灭火器、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防爆电器、称量衡器应按规定检测或更新。
四、燃气便民服务部的报备
(一)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在设置燃气便民服务部后,应当在15日内将燃气便民服务部的名称、地址、安全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备,报备有效期限为二年。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设立的燃气便民服务部载入燃气便民服务部站点名录进行统一管理,并将便民服务部的相关资料抄送便民服务部所在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同加强监管。
(三)燃气便民服务部的管理模式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五、燃气便民服务部的监督管理
(一)各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事权下放管理制度依法负责辖区内燃气便民服务部的监督管理。
(二)各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所属辖区内已投入使用的燃气便民服务部,实施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燃气便民服务部设置或营运管理要求的,责令燃气便民服务部所属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整改的,应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其移出燃气便民服务部站点名录,并收回燃气便民服务部的报备证明。
六、工作要求
(一)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开展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设置工作。
(二)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是所设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营运管理要求对所设置的燃气便民服务部实行严格管理,确保其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和安全经营。
(三)市、镇(区)两级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燃气便民服务部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有序、安全经营。
七、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文字整理:李丹丹 资料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编:陈吉春 视觉设计:解元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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