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土地租赁合同通知书
租户陈以峰(身份证号442000197711101277):
我方与你方分别于2013年1月31日、2013年12月30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我方将位于环洲北路北边的6亩土地出租给你方。《土地租赁合同》第四条第5款约定:租赁期间,如甲方或政府需要收回土地的,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要求时间内无条件按原状原貌交还土地,或经甲方同意,按当时状况交还。甲方免收自通知日期之日起的租金作为补偿,不作其它补偿或赔偿。若乙方未能按时交回土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按收地通知所要求的时间收回土地,届时,若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我方于2020年9月1日已向你方发出《通知》,要求你方于2020年9月20日前交还土地。但你方至今仍未按时交还土地,为此,我方正式函告你方,我方确定于2020年9月25日正式解除与你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书》,收回上述土地,请你方在2020年9月28日前自行清理上述土地的全部自有物品,否则视为你方放弃处理。
特此通知!
中山市坦洲镇坤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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