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中城执告字[2020]第1-0123号

中山日报 2020-09-10 07:03

当事人:张美娟,女,住广东省揭西县河婆镇大同居委霖都大道122号四栋602房,身份证号:320421197809260027。

杨载春,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16号金色家园金霞3座1701房,身份证号:320621197403124114。

经查,你们于2018年2月至5月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憧憬路88号林语花园1区226幢[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16041号]进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一栋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面积27.4平方米,经规划部门审查,该建筑物影响了城乡规划,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74022019030038)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们作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位置违法建设的房屋,面积合计共27.4平方米的行政处罚。(如编号为F15ZZe20190141号房产测量图纸阴影部分所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们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火炬区分局(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国际会展中心侧,联系人:王保卫 、罗永辉,电话: 89893907)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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