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轻微环境违法或可免罚 中山市首次出台相关清单,8大类共17种情形初犯可免予处罚
■避免“一刀切”,过罚相当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科长胡涛解读时表示,《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清单》的制定,将企业违法行为严重情形与情节轻微情形予以区别,避免执法“一刀切”,过罚相当,公正执法。清单按规范性文件程序制定,行政机关执法和企业主体遵循有了标准参照。
“清单涉及企业重大利害关系,制定时我们也广泛征求意见,列举情形结合了中山市日常执法情况制定,有助于为企业"减负",达到"稳企安商"的目的。”他举例说,例如其中第四类违反水、大气污染环境防治类的违法行为,一旦立案,处罚额度可达10万-100万元,且将在诚信体系留下违法处罚记录,对企业后续发展影响较大。对于符合清单情形的初犯轻微超标企业,通过下达整改通知书及教育培训,既达到教育改正目的,也减轻了企业负担。
胡涛表示,此次清单在参考生态环境部及国内其他城市生态环境局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并根据可视需要将清单内容以目录形式编排。清单有助进一步规范中山市生态环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优化中山市营商环境,推进中山市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仅适用初次违法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清单》对不予处罚的基本条件等作出了详细的说明。8类共17种情形,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基本条件是: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主体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对于可免于行政处罚情形的企业,行政机关将发出整改通知,企业要按要求落实整改。此外,符合条件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应当接受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将违法行为主体参加教育培训的有关情况作为日常环境监察工作的考量因素,体现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清单还规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仅适用于违法行为主体同一行为的初次违法情形,对于恶意为之、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将不能免予处罚,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
此外,清单生效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案件也可以适用本清单。据市生态环境局统计,今年1-8月,共对17种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199宗,处罚金额达1925.4万元。免罚清单出台后,对符合该清单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已按通知改正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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