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查!
执法人员上前查看,发现该处施工并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围蔽,遂要求施工人员出示有关占道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但当事人却表示并无办理相关许可证件,且态度恶劣,不配合执法人员的再次询问和检查。因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执法人员依法暂扣当事人用于施工的三条钻管,出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并要求当事人限期到民众镇城管执法分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四方面市政建设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民众镇城管执法分局依法向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700元罚款的处罚。
经过执法人员的再次普法宣传及教育,当事人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表示今后将依法依规先办证、后施工,做一名守法的良好市民。
文/肖创雄 图/李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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