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推行《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信息一次采集 注销“一门通办”
本报讯(记者 徐世球 通讯员 钟世坚)8月4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日前,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简称《方案》),中山市将按照该《方案》,聚焦影响市场主体退出的“堵点”和“痛点”,通过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实现信息一次采集,注销“一门通办”。
《方案》要求,推行企业注销“一门通办”,统一规范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相关单位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以及材料规范等,依托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 通过“一门受理、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全程监督”,实现企业注销“一门通办”。通过注销专区集中填报相关内容,即时并行分送给相关单位,实现信息一次采集,避免企业重复填报。各单位通过注销专区对企业进行同步指引,及时公示办理进度,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企业,实现公开透明可预期。
记者注意到,《方案》对国有“僵尸企业”、失联企业等退出市场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失联企业,要求简化调查取证程序,明确企业吊销条件。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或因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停业导致的经营收入为零的(已向税务机关报告停业的除外)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之情形,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吊销处罚决定前,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有权依法提出陈述或申辩,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不予吊销。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国有“僵尸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免于提交清算报告等材料。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国有“僵尸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文件予以确认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指出,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各镇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切实把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作为进一步优化中山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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