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中城执告字[2020]第 1 - 0057号

中山日报 2020-07-03 07:02

陈士国:

经查,你于2015年8月装修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8区莱茵路10号(即08区A1-32),进行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将原有已办证的房产(房产证号:C6408667)进行加建9处建筑,面积共175.32平方米(其中,第1处(负一层1)加建凉亭,面积12.59平方米;第2处(一层1)加建混合结构,面积46.18平方米;第3处(一层3)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21.84平方米;第4处(一层4)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10.96平方米;第5处(二层1)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0.18平方米;第6处(二层2)加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22.14平方米;第7处(二层3)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5.46平方米;第8处(二层4)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10.54平方米;第9处(二层5)加建玻璃遮光棚,面积35.43平方米)。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规划部门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74022019020062)、现场照片和相关书证为证。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第二方面城乡规划管理第二项第(一)部分以及规划部门关于涉案建筑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74022019020062)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加建的9处建筑,面积合计共175.32平方米并恢复建筑物原貌的行政处罚。(具体拆除位置见编号:F15ZZe20190096号房屋坐落位置图标注的阴影部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火炬区分局(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国际会展中心侧;联系人:王保卫 、罗永辉,电话:89893907)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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