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机动车已办注销登记未交回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作废通告 (2020年第五期)

中山商报 2020-05-22 06:45

截至2020年04月30日,下列机动车其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统计时段2020.04.01-2020.04.30,共1448台)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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