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布首批行政裁决事项实施清单 明确11项事项,涉及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水务等行政管理领域
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陈娟)记者5月12日从市司法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健全行政裁决工作制度,发挥行政裁决功能作用,中山市近日公布了首批行政裁决事项实施清单,其中共明确11项事项,涉及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水务等行政管理领域。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行政裁决作出统一规范,相关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导致出现近年来行政裁决工作开展成效不明显等问题。市司法局根据已发布的《广东省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梳理形成了第一批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
按照中山市第一批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其中涉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涉及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的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涉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等的行政裁决实施主体分别为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
此外还有水事纠纷、移民安置纠纷调处、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等事项,则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裁决。
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山市作为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方面的行政裁决示范创建工作城市,将在案件办理方式、建立行政裁决工作服务大湾区的机制、借助“外脑”助力工作开展、建立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开展探索创新,充分发挥行政裁决作为化解矛盾纠纷法定渠道的功能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解读
特定民事纠纷
适用行政裁决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对特定民事纠纷的处理:包括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权属纠纷、政府采购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涉及民事合同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不纳入行政裁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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