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中城执告字[2020]第2-3号
罗梅珍、陈旋能:
经调查查明,你(单位)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于2014年8月在中山市石岐区湖滨中路东四大街一巷8号原房屋的基础上加建31.03平方米框架结构建(构)筑物及两处合共面积为51.53平方米的简易铁棚结构建(构)筑物,并擅自开设窗口19处。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石岐区湖滨中路东四大街一巷8号原房屋的基础上加建的31.03平方米框架结构建(构)筑物及两处合共面积为51.53平方米的简易铁棚结构建(构)筑物并自行将上述擅自加开的十九处窗口恢复原貌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石岐分局(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科西路2号107室,联系人:吴日文、郑炳锐,电话:88788110)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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