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中山交通怎样“行”?

中山日报 2020-03-14 02:17

《中山县修正车辆交通规则》(简称《规则》)内文。中山市档案馆馆藏《规则》中列出的交通安全标志。陈泳旋

随着复工节奏的加快,半个多月前冷清的街道,如今已被返程复工的车辆重新填满,相信大多数人和小编一样,会不禁感叹路上的车真的太多了。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使我国机动车辆日益增多,因此在2017年我国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使交通法规更加严密,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更为严格。

而在一个世纪前的民国时期,车辆的种类比我们现在还要丰富,不仅有当时人们刚开始接触的汽车,还有较为普遍的兽力车、人力车等,那他们又是遵循怎样的交通规则呢?笔者从馆藏的民国档案中,发现了一套修订于1931年的《中山县修正车辆交通规则》(下文简称为《规则》),当时的交通准则是如何的,我们可以从中一探究竟。

■车夫执业需“执照”

据《中山市志》记载,民国14年(1925年),城区内人们出行、货运主要依靠人兽力车、单车、板车等交通工具,有钱人家则会选择汽车代步。当年县境第一条公路——岐环公路建成后,中山才拥有从国外进口的四轮大客车作为公共客运工具,交通工具的类型开始增多。

由《规则》的第一、二章了解到,当时中山的车辆种类繁多,有四轮车、双轮车、人力车、马车等,且每种车的用途也被细分,例如四轮汽车可分为:“普通营业”、“公、自用”、“车路载客”。车夫执业需要有相应的“执照”,每辆车要有对应的“牌照”和“牌号”。获取以上证件需按规定申请,缴费领用。

为了维护道路秩序,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该规则除了提出所有车夫都需统一遵守的基本交通安全法则(第三章)以外,也有分别针对手拉车、汽车、货车车夫的更为详细的交通法则。不仅规定了转弯、十字路口、避让行人、夜间行驶等各种情况,还涉及对牌照、接客、运输方面的具体要求。如汽车车夫申领牌照需交照片备案,中途改业牌照需登记停用;手拉车接客要备价目表、在停车场要依次停放待客;货车托绳不得超过十英尺,装卸货物需停靠路边等。

值得一提的是,民国时期的交通安全标志也极具特色,表达直观,清晰易懂。

并且,该《规则》也明确了车辆登记的相关规定,包括对车辆信息的注册、变更、注销等。如车辆转卖时,原车辆牌照及牌号需按规定注销,买主重新缴费、注册后领取新牌使用。

■违法者需交罚金

民国时期的交通规则对于车辆的载重及宽度,均有着严格的要求。首先,以车轮轮套的宽度作为标准,不同尺寸的轮套有相应规定的最大承载量。其次,以人力发动的货车,要根据不同载重来配备规定数量的车夫,以保证行车安全。

当然,其中必不可少的是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惩罚制度。当时还没有违法扣分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还是以罚款为主,一般罚金从一角至三十元不等,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则需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会予以拘留、监禁等处罚。

总体来看,民国时期的交通安全规则与当今相比,还是有许多相似之处,其中一些条例即使放在现在,也是可以有所借鉴的。只不过物转星移,为了适应时代的变化,有不少规则也就随之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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