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纠纷烫伤前女友 男子获刑1年

中山日报 2019-12-26 01:34

本报讯(记者 张倩 通讯员 李世寅 黄炳炎)1994年出生的男子陈某因感情纠纷泼水烫伤前女友,记者昨日获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此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6月18日凌晨3时许,陈某在中山市横栏镇一足浴店消费期间,因感情纠纷用开水泼向其前女友许某某,致许某某身体多处被烫伤。随后,陈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某前额部、左颞部、左颊部至左颧部、右颈部、左前臂至左手背、右上肢等部位I°或II°烫伤,II°烫伤面积累计达1078.75cm2,占体表面积7.74%,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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