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 (2019)粤2072破6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广东中明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6月10日裁定受理了债务人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9月3日向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以及其法定代表人雷雄鹏、股东吴进坤、运士诚送达了通知书,要求债务人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但截至本公告签发之日止,债务人仍拒不向管理人移交包括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公章在内的所有公司印章。
为保障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保护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债权人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原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公章自破产申请受理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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