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无资质公司除尘引发火灾一企业担责8成损失400多万元
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 见习生 王蔚然 通讯员 刘颖清)外聘无资质公司来给电子厂房车间除尘,结果不幸引发大火,损失惨重。到底谁该承担责任?又该承担多少责任?11月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终审判决,科技公司自行承担事故造成损失的80%,共计403万余元。
2017年5月14日,中山某科技公司委托一专业除尘公司,拆除科技公司硒鼓装配车间的除尘设备。除尘公司不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将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环保工程承包资质的王某,王某接着转包给许某,最后由许某的合伙人廖某施工。
“我当时正在人字梯上拆除除尘器不锈钢烟罩,结果突然发生了燃爆。”廖某说,当日上午10时51分,他正使用电钻工具钻击铁烟罩与铁管道的连接拉钉,结果电钻在钻钉过程中产生高热,在击穿管道连接拉钉瞬间,火星点燃了除尘管道里面积聚的炭粉,发生了燃爆。
在被燃爆处产生的冲击波推倒和烧伤后,廖某和在场的其他三名施工人员一起逃离了厂房。结果火苗从装配车间进一步蔓延到公司仓库,最终导致了火灾,车间损毁严重。后经评估,科技公司财产损失为630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科技公司将除尘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30万余元。近日,市中级法院结合案情,中山判决科技公司自行承担事故造成损失的80%即4032113.28元,而除尘公司、钟某、王某、许某、廖某承担连带责任,担责15%赔款756021.24元,厂房租赁方唐某担责5%赔款252007.08元。
以案说法
发包项目不审核承包方资质,
引发事故企业自身要担责
这起爆燃事故是除尘公司的承包方引起的,为什么科技公司会担责80%?市中级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在这起事故中,科技公司将炭粉盒加工除尘器除尘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除尘公司,并且没有与除尘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科技公司作为发包方,对除尘工程作业中存在粉尘燃爆风险是最了解的,却在发包时没有提示燃爆风险,在许某、廖某施工前也并没有提示燃爆风险。施工过程中,科技公司只要做到了一次的防范工作,发生燃爆火灾的可能性将会极大降低。因此,科技公司应承担涉案事故造成损失的主要责任,而综合各方责任,法院依法认定电子公司承担火灾事故损失8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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