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 告
(2018)粤2072破4号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裁定受理债务人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指定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为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2月7日前,向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中山市兴中道9号富华阁写字楼3层;联系电话:18819255452、13702376368;联系人:田婉仪、黄彦斌)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中山市科尔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需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本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询问。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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