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9)粤20破11-1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于2019年10月21日裁定受理中山市长虹化纤厂,并于同月23日裁定受理中山市电子器材公司、中山市坦洲船务公司、中山市农田基本建设工程车队、中山市贸易开发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为中山市电子器材公司、中山市坦洲船务公司、中山市农田基本建设工程车队、中山市贸易开发公司、中山市长虹化纤厂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述公司应立即停止清偿债务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件等资料向管理人移送;办理移交手续时,上述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应到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接受管理人有关财产和业务的询问;上述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未按通知履行前述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人联系方式: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孙文东路639号,负责人杨新华;联系电话:0760-88223838]
二、上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13日前向管理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东路49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第一审判庭召开中山市电子器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2月16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执行局第一审判庭召开中山市坦洲船务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2月16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执行局第一审判庭召开中山市农田基本建设工程车队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2月16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执行局第一审判庭召开中山市贸易开发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2月16日下午4时00分在本院执行局第一审判庭召开中山市长虹化纤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新闻推荐
楼市传统的“金九银十”已过,但不同房企的体会却大不一样。近期,上市房企陆续发布10月销售业绩。从数据上看,一些房企通过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