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企业信用好或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本报讯(记者 何淼)8月3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中山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欠薪问题,该局拟定了《中山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现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则》明确,连续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可免于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50万元以上工程要缴交工资保证金
《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从事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
按《细则》要求,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在中山市商业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或提供已开立的工资保证金专户账号。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从工程款中按合同造价预先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施工单位预先设立的专用账户中,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该项目工资保证金视为建设单位预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一部分。
■纳入黑名单企业缴存比例将加倍
《细则》要求,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比例以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总价、劳动用工规模、工资预算、施工单位资质及其三年内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为依据。对缴存前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即按施工合同总价的1.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连续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缴存前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总价的4.5%,缴存金额不设上限;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总价的6%,缴存金额不设上限。
施工单位首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承接项目申领施工许可的,按施工合同总造价的3%(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缴纳工资保证金(施工单位自承接项目申领施工许可之日前三年内,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没有项目领取过施工许可的,该承接项目按首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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