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中市监食药催告字〔2019〕311号
孙锡佳(身份证号码:370283197609115439):
本局于2018年12月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食行罚[2018]103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一、没收违法经营的“东正千里香”等食品调料;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无标签盛装有调料的裸瓶160箱,食品标签128296张、打码器2部、电脑主机1台等设备;三、罚款10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舒孝华 联系电话: 076087898234
中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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