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
近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就《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针对地下空间在规划、用地、工程建设、不动产权利登记以及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办法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垃圾处理、电力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本报记者 李丹丹
地下空间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方向,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垃圾处理、电力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地下空间分为浅层、次浅层和深层,实行分层开发利用。浅层地下空间为地表以下15米的空间,次浅层地下空间为地表以下15到30米的空间,深层地下空间为地表30米以下的空间。
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城镇核心区、体现城镇历史风貌的地区、重要道路沿线地区、交通枢纽地区、两线及以上换乘的轨道交通地下站点地区、其他重要发展区等城镇重点地区,应当编制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镇建筑布局、协调城镇景观风貌和地下空间形态。
地下空间的使用纳入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管理办法》指出,地下空间的使用纳入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划拨条件的,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除符合划拨条件外,应当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土地出让金的计收规定收取,出让年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根据《管理办法》,实行有偿出让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出让,按照相关标准确定评估价,如单建地下商业、办公、住宅等计容部分按与其使用性质对应的地上首层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比例确定评估价,其中地下负一层的比例为25%,地下负二层及以下的比例为15%;单建地下仓储、工业用地使用权按地下空间投影面积计价,按照其使用性质对应的地上市场评估地面地价的10%确定评估价;单建地下停车库按首层机动车库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比例确定评估价,其中地下负一层的比例为15%,地下负二层及以下的比例为8%;结建地下空间出让评估价参考单建作适当的修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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