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催告书
中城执强催字[2019] 第5-1号
梁子浩:
本局作出的中城执罚字[2018]第5-45号《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尚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限你于2019年6月27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强制拆除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南区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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