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擅用明星照被诉索赔10万元 法院认定企业侵犯林志玲姓名权、肖像权,须赔偿4万元

中山日报 2019-06-13 03:35

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李世寅 卢国棠)许多明星都遭遇“被代言”的现象,林志玲因中山某电器公司未经其授权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而提起诉讼。6月11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纠纷的一审判决,被告企业须立即停止侵权,并向林志玲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

中山某电器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3万元,主要经营电水壶等小家电的生产、加工、销售。2017年,林志玲发现该企业在1688的网店销售包装上印有林志玲头像及签名的负离子空气生态仪等产品,2017年8月21日,林志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前往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在公证员、工作人员吕某的监督下,张某登录www.1688.com,进入网站,在货源搜索栏搜索关键词“某某负离子”,跳转进入中山市某电器公司网店,显示公司名称、电话、地址等工商登记信息,网店上有林志玲的照片及签名,标价4980元。

林志玲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她的肖像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不良影响。随后,她委托代理人起诉到市第二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合理费用5000元。被告某电器公司辩称,同意停止侵权并当面赔礼道歉,但认为林志玲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

法院认为,涉案网店上有林志玲的照片等内容,并有公证保全的证据证实,电器公司未经林志玲授权,在网店上使用林志玲的肖像及姓名,这一行为既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已侵犯林志玲的姓名权;又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宣传,也已侵犯林志玲的肖像权。

近日,市第二法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认错态度、涉案商品属性、林志玲的知名度等,一审判决被告企业停止侵权并赔偿4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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