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龄重核的辟谣公告

中山商报 2019-05-30 09:13

近日,有群众反映多个微信群里及朋友圈收到图文信息称“国家出台新政策,参保人可以核实以前的工龄”,并手把手示范“如何搞工龄”,该信息引起退休人员的广泛关注,并不断被转发传播。

经我局核实,截止目前,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省社保局及其他有关政策部门均未发布有关工龄核定的新政策,该信息传播内容不实。

另查,5月5日以来,因上述不实信息的广泛传播,导致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被误导,陆续前来我局申办重核工龄手续。每日近百名要求重核工龄的退休人员聚集我局办事大厅,部分群众甚至不听劝解,肆意喧哗吵闹,严重扰乱了我局的正常办公秩序,影响了其他社保业务的正常办理。

我局现再次重申,目前我们并未收到任何有关可以重核工龄的新政策的通知。参保人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个人原始工作档案(密封的)、中山市六大银行(工商、农业、中国、建设、交通、广发银行)的本人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前往我局综合柜员服务窗口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我局有关业务科室将依法审核工龄并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自收到我局作出的《中山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后,对待遇核定结果(含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结果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我局申请复查或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

对于已办理退休并已按月领取退休金的本市退休人员,若对我局已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含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请在法定的复查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另根据有关规定,上述申请复查的期限为自知道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最长不得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二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于超过法定复查期限的,或者没有新资料证实之前我局作出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所依据的事实或政策发生改变的,我局均不予另行复查处理。

请广大市民群众不传谣、不信谣、不造谣。我局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网络造谣、传谣违法行为。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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