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将修改 增“历史风貌区”保护历史建筑修缮有补助
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记者5月15日从市司法局获悉,由于衔接上位法及中山市机构改革后部分部门职能调整的原因,《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下称《规定》)将作部分修改。其中,修改对照稿突出了对历史建筑修缮的补助问题,并增加了保护对象“历史风貌区”等。
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修改最明显的一点是突出对历史建筑修缮补助问题。《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进行的修改中明确,保护责任人之间对历史建筑的修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历史建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在征得保护责任人同意后,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必要时代为修缮。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历史建筑的修缮补助按照《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此外,《规定》修改对照稿增加了保护对象“历史风貌区”及其定义、历史建筑公布的程序、以后相关保护内容增加“历史风貌区”,并参考《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2014)增加了一款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内容: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历史风貌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与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规划管理的其它要求和措施。
此外,《规定》修改对照稿与机构改革相衔接,根据中山市机构改革工作有关规定,修改了《规定》有关部门及相关职责的表述;并根据相关立法技术规范、实际情况,对《规定》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6月16日前,社会公众可向市司法局提出意见建议。
(《规定》修改对照稿详见本报今日10版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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