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7月前中山市实现高污染燃料锅炉“清零” 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进一步收严

中山商报 2019-05-10 03:57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燃煤热电联产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除外),须于2019年6月30日前淘汰,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或改用集中供热。”自2018年4月20日,中山市发布《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将禁燃区范围扩大至全市域后,锅炉使用又出新规定。

2019年3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4月1日起,全省将开始分步实施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锅炉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在用锅炉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自2019年7月1日或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相比原标准,新标准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收严,有利于进一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文/整理 肖欢欢

政策解读

◎(一)问: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现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0)发布实施已超过8年,随着污染防治技术的不断进步,其排放控制要求明显偏松。二是原环境保护部2014年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后,广东省存在着GB 13271-2014、DB 44/765-2010两个标准交叉执行的问题,迫切需要对现行地方标准进行修订以利于标准的执行。三是目前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艰巨,迫切需要收严相关标准,进一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问: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原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质监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粤环〔2016〕12号),在“三、保障措施”中要求“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修订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0)”。三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0)已于2015年纳入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见《广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下达2015年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粤质监标函〔2015〕402号)。

◎(三)问: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调整了适用范围,明确了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是收严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三是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五是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六是将烟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系数折算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明确了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

◎(四)问: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范围、时限有何规定?

●答:本标准在全省域范围执行,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具体执行时间规定如下:一是在用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是新建锅炉自2019年4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三是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五)问: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如何?

●答:按照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一般原则,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三项污染物的特别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35mg/m3和50mg/m3。为达到本标准规定的特别排放控制要求,可采用低氮燃烧改造、SCR脱硝、高效湿法脱硫系统、湿式静电除尘等较为成熟可靠的组合工艺。根据广东省目前已完成上述改造的燃煤锅炉实际情况,改造后综合运行成本与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相比,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综上所述,执行本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在技术与经济上都是可行的。

◎(六)问:新旧标准如何进行有效衔接?

●答: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继续执行GB 13271-2014、DB 44/765-2010及原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 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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