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良朋里路段环境改造(良朋里9号) 房产征收补偿决定的通知
石岐区良朋里9号所有权人:
因良朋里路段环境改造建设,市政府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包括石岐区良朋里9号在内的房地产。该房地产所有权人为刘祝三。现因刘祝三已故,房产所有权人不明确,在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故市政府于2018年6月4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良朋里路段环境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了《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我区根据工作安排,于2018年8月8日现场张贴公示,到现时为止未收到相关权利人的证明文件。现将后续相关事项登报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请相关权利人到石岐区康华路18号1108室领取《补偿决定书》。逾期(限期60日)未领取的,我区将向中山市公证处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地产的证据保全及补偿款公证提存,相关权利人凭法定的证明文件前往中山市公证处领取。
二、若对中山市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有异议,可在市政府《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区办事处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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