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就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衔接上位法规范指引立法工作

中山日报 2019-04-30 02:34

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记者4月29日从中山市司法局了解到,根据立法工作安排,该局对《中山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该《〈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衔接上位法规定,并结合中山市四年来的行政立法工作实践经验修改,可操作性更强。5月31日前,市民可向市司法局提出意见建议。

2015年中山市获得地方立法权,《规定》是市政府制定出台的第一部政府规章,明确了制定政府规章计划等工作程序,是中山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基本制度。《规定》实施近4年来,对中山市行政立法工作起到规范的指引作用。由于《规定》的主要立法依据之一《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于2017年进行了重大修改,市司法局根据上位法并结合中山市立法实践对《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的内容除了衔接上位法规定外,还修改了操作性条文。如原《规定》中的“已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预备项目的,不列入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此次改为“从市人大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立法规划中有些预备项目、规划项目作为地方性法规的条件未成熟,可先行制定规章,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实际”,以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

此外,原《规定》第29条、第40条是统一规范起草部门和审查部门就立法草案征求意见以及开展咨询、论证等工作要求的条文,此次《征求意见稿》衔接了中山市现有单项行政立法工作制度的相关内容,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统一明确了起草、审查工作阶段,就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规范做法,以及针对不同情况开展咨询、论证、听证、评估、委托研究的工作要求,做到清晰明了,具体可操作。

(具体公告及解读详见本报今日11版、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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