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降至12% 调低缴存基数为企业减负

南方日报 2019-04-19 06:18

市民在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务。南方日报记者王云摄

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调节缴存基数以降低实体经济运营成本,提升公积金业务的透明化、便利化……4月17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下称《管理办法(修订稿)》)。记者获悉,新政策在原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山市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作出新的调整和增补,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南方日报记者郎慧

向三大新群体开放公积金业务

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山市开始施行《中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凡年满18周岁居住在中山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员以及在本市就业的中国港澳台人士及外国人,这三大新群体均可自愿缴存公积金并使用其进行住房贷款。同时规定对于以上群体个人自愿缴存者,个人和企业的两部分数额均由个人按月缴存。

本次《管理办法(修订稿)》将这项已施行的政策正式纳入到全市公积金综合性政策文件中,在《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三条中增加了“满18周岁在本市居住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及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体现了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项政策内容的重视,以及逐步加大公积金制度普惠性的决心。

此外,“多存多贷”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新增的三类人群。目前,中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每人最高贷款40万元,一个家庭则最多贷款80万元。如果家庭中夫妇均属中山市高层次人才或“新三百”计划培育的骨干企业中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还可再上浮20%的贷款限额,即达到封顶的96万元贷款额度。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管理办法(修订稿)》主要是依据上位法的修订而修订,参照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多个政策法规文件。

调低缴存基数降低实体经济运营成本

2018年,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经营成本,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以进一步减轻企业非税负担。

此次《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十八条据此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进行了调整,由从前规定不得超过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修改为3倍;同时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0%调整为不得高于12%。

《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资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由原来的公积金管委会批准修改为经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即缴费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方便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灵活调节公积金缴存比例,化解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局面。

为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同时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精神,《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六十六条新增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去年“零跑腿”提取占业务量94%

此次《管理办法(修订稿)》在原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再次提升了透明度和便利度。《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八条明确规定,中山市公积金管委会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审议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报告的责任;并在第十条新增要求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披露年度报告的条款。

对此,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依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印发的《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截至目前,该中心官方网站已披露2014至2018年的公积金年度报告,每年的公积金年报都会将当年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情况进行公示。

另一方面,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通过电子科技等智能手段,提升公积金业务的便捷性,为企业和个人用户节省人力和时间成本。根据国家“三证合一”的改革要求,《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十六条将单位开户资料中的《营业执照》修改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件”,减少企业办理业务的准备材料。

在2018年完成的公积金全部提取业务中,“零跑腿”提取占据其中94%,另有接近90%的缴存单位通过使用网上办事大厅,实现自助办结缴存业务。依托信息技术的进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步建立起包含微信、微博、网站、网上服务、手机APP、12329服务热线、短信、查询终端共8个服务渠道的综合服务平台。

此外,为保障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合法性,同时解决现实中法院执行的实际问题,本次修订的公积金新政策对法院执行行为也给予了保障,《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四十四条新增规定,法院可以划扣住房公积金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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