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涉汽车消费投诉逐年递增,部分消费者因疏忽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市消委会提醒 买车签合同时要“擦亮眼睛”

中山日报 2019-04-17 02:45

文/本报记者 张房耿 王伟

漫画/新华社

连日来,有关汽车销售引发的纠纷不断发酵,全国各地接连曝出类似纠纷。记者4月16日从中山市两级法院及市消委会了解到,中山涉汽车消费的投诉和因此打官司的纠纷逐年递增,主要集中在质量、合同、售后服务三方面。有消费者未注意合同手写的特别约定而拿不到20万元的税费差价,还有消费者得为赠送的汽车精品“埋单”。市消委会提醒,购车者要尤其注意车辆买卖合同中有可能存在的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情况,注意保存证据以便维权。

市消委会提醒

签合同时要细致核实条款

避免发生争议

市消委会工作人员郑耀忠介绍,市消委会受理汽车消费投诉有逐年递增趋势,投诉主要集中在质量、合同、售后服务这三个方面。“截至目前中山虽然没有出现西安这种新车还没开出店就漏油的极端案例,但类似的情况也有,比如市消协就接到过某品牌新车高速上行驶时传动轴突然断裂的投诉。”

郑耀忠提醒,市民购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无论是交订金或定金预定车辆(定金或订金不超过总额的20%),还是贷款或全款购车,都要签正规的书面合同,双方商定的价格、车辆型号、车身颜色、违约责任、交车时间及赠送礼品等,要在合同上注明。

“签订合同时要认真细致核实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发现有争议的条款及时与商家沟通,避免发生纠纷。”郑耀忠说,一般而言,车辆买卖合同中会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况,这点要特别看仔细。

此外,消费者在购车前应仔细了解汽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对车辆的配置情况与售后服务承诺,不轻信代理人或销售员的口头介绍与承诺。“购车后要注意保留好维修单据、车辆故障图片、发票、录音、视频等,这些资料是责任认定的重要证据。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可凭此证据与经销商联系,尽快排除质量安全隐患。若协商无法解决,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维权。”

针对购车“金融服务费”,郑耀忠提醒消费者贷款买车时要多个心眼,“一般来说收取金融服务费,金融公司必须拥有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且事先告知消费者并提供真实的服务,开具正规发票,这笔钱必须打入金融公司账号,而不能转入私人账号。”

典型案例一

消费者订豪车后税费降低

提车时要求减20万元差价被拒

交了20万元定金购买190万余元的进口豪车,朱先生4个月后要提车时却发现此前国家增值税税率、进口汽车及零部件最惠国税率都进行了下调,相比下订时便宜了20万余元。朱先生希望变更合同总价为170万元,但遭经销商拒绝。去年9月,朱先生起诉到法院。

朱先生说,他2018年4月8日交的20万元定金,5月增值税税率降低了1%,7月进口汽车及零部件最惠国税率从25%降低为15%,他8月收到提车通知。“190万余元价格包含了上牌、购置税及所有税,以订车时国家政策为准。合同里也注明了如遇国家税费调整,则对标的价格作相应调整。按照合同法相关解释,有权请求变更合同总价为170万元。”

“买卖双方任何时候都存在产品涨价、降价、增税降税等不确定因素,这些都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合同里所指的若国家税费调整,相应的进行调整的就是上牌费以及代付的购置税。”经销商辩称,双方的合同约定只是朱先生与经销商的之间交易,涉及的税费也只是限于双方交易的税费,而不能扩大到进出口税,更不能扩大到生产环节的税费,双方约定的税费只是买卖之间产生的税费。

法院审理查明,朱先生和经销商的合同约定“此价包含上牌、购置税及所有税,以订车时国家政策为准”,这一条款是手写的内容,属于特别约定,不同于合同打印部分的“如遇国家税费调整,则对标的价格作相应调整”的约定。这说明朱先生对签订涉案合同后的商业风险有预见,并接受“此价包含上牌、购置税及所有税,以订车时国家政策为准”的约定。

近日,法院一审因此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二

车款总价暗藏近万元“赠送品”消费者起诉索还被驳回

和朱先生一样没有注意合同细节而吃亏的还有消费者罗先生。一年多以前,罗先生在小榄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日系汽车。买车全包总价19.6万元,罗先生收到发票却发现净车价仅16万余元。罗先生以为19.6万元是净车价、购置税、保险、上牌四个项目的总价,没想到还有车牌证费、服务费、9888.4元的精品费。

罗先生称,经销商赠送精品是全车防爆膜、地毯、挡泥板、底盘防锈以及发动机护板等,根本不值近1万元。“既然合同里面写明是赠送精品,那精品就不应该收费,这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应该退回。”罗先生诉称。

而经销商则辩称双方的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是包含:净车价、购置税、保险、上牌、车船使用税、赠送精品。庭审中,经销商向罗先生出具了精品费及服务费发票,“我们给对方开具的发票是足额的,并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罗先生买车总价款是19.6万元,并没有各项的价格构成,也没有注明哪些项目需要开具发票。因此,即使经销商就其中一项“赠送精品”向罗先生出具了9888.4元的发票,但车辆总价款并没有超过双方的约定,并未损害罗先生的利益。法院一审二审都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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