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 房子归谁法院二审判决认为男方“借名买房”证据不足,未予采纳

南方都市报 2019-03-21 06:41

[摘要]法院二审判决认为男方“借名买房”证据不足,未予采纳

南都讯记者吕婧中山一对情侣买房后又分手,房子到底该归谁?女方称房子写着自己的名字,当然归女方;男方则称,自己是实际出资者,是借名买房,向法院起诉要求拿回房产。日前,法院对该案做出二审判决,认为男方说法证据不足,对其提出的主张不予采纳。

男方:以女友名买房未签书面协议加拿大男子Daniel(化名)和文晴(化名)1994年在中山相识,后发展成情侣。2000年4月29日,文晴与清溪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买下石岐区一套总价为152053元的商品房。当时文晴向银行按揭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到2015年止。然而,两人最终分手。2004年后,文晴回到老家重庆;Daniel则留在中山并结婚生子,但Daniel和家人在中山的住所,却是文晴之前所购房子,且他们没有向文晴支付过租金。直到2015年,这套房子最后一笔贷款还完以后,Daniel向文晴提出,要把房子过户给自己,遭到文晴拒绝。Daniel称,这套房子实际上就是他向文晴借名购买的,房款和装修费用都是他一个人出的。当初之所以要借名买房,是因为Daniel没有中国的身份,不符合购房条件,于是就用女朋友文晴的名字买房,只是两人从没签过书面协议。为了要回房子,Daniel一纸诉状把文晴告上法庭。Daniel表示,自己祖籍中山,上世纪90年代回国发展时带有现金。回国长期有工作,有购置不动产的经济实力及动机。Daniel认为,文晴当时二十来岁,又是外地女孩,一方面没有购房实力,另一方面也没有购房需求。更重要的是,这么多年房屋贷款和水电等费用,都是Daniel通过文晴银行账户支付,而文晴甚至连账户密码都不知道。文晴回老家后十来年里,完全没有管过房子。Daniel向法庭指出,种种迹象都能说明,房子不是文晴的,只是自己提出要过户时,文晴起了贪念。

女方:免费让前男友居住资料却被偷对于Daniel的说法,文晴在法庭上逐一推翻。她说这套房子完全由自己出资,与Daniel相识时自己在夜总会上班,收入较高,具备买房实力;相反Daniel当时工作不稳定、没有经济来源。至于贷款,是自己每个月把现金交给Daniel代为存入银行。文晴称,2004年返回重庆后,就把这套房子免费交给Daniel居住,正是在这个期间,Daniel将房屋的购房资料取走,反而说房子是他的。

法院:可讨要房款但房子归女方中山市第一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各项证据,Daniel是涉案房产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但基于Daniel与文晴并没有就借名买房签订相关的书面协议,而文晴对Daniel所主张的借名买房事实不予确认,同时Daniel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按揭而与文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因此该院对Daniel提出的借名买房主张不予采纳。Daniel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中山中院认为,本案中,Daniel主张其与文晴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对此其应负举证责任。Daniel所称其以“文晴”名义签订相关购房文件以及其持有相关购房文件原件的事实,仅能反映双方之间存在代理与被代理的委托合同关系,不能由此推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Daniel可以另行向文晴主张返还购房款、支付劳务费用等权利,但不能以此推翻不动产权登记的物权效力。最终,中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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