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反转,“被害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最终获罪 两嫌疑人因正当防卫获自由

中山商报 2019-03-19 03:33

本报讯(记者 隋胜伟 通讯员 洪淡玉 李剑飞)记者昨日从市第一市区检察院获悉,该院依法此前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潘某、焦某,同时将被害人黄某起诉至法院。3月11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据检察官介绍,2017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潘某、焦某在三乡镇某露天酒吧与黄某发生争执,打斗过程中,黄某头部受伤(已达轻伤),潘某、焦某头部、手部受伤(均达轻微伤)。2018年1月15日,公安机关以潘某、焦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该院查阅卷宗材料、观看监控视频、提审讯问,对案发现场长达3个小时的监控录像进行逐帧审查后,发现案件事实与侦查机关的认定存在重大出入。

经查,2017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黄某在三乡镇某酒吧门口处,因与其女友发生矛盾,遂对摆放在该处的桌椅等物品进行打砸,并对前来劝阻的清洁人员李某英进行辱骂等。黄某的行为引起周围人员不满。随后,黄某从其驾驶的摩托车处拿出伸缩棍,对在该处用餐的人员进行威胁。公安人员接报后赶到现场,被告人黄某驾驶摩托车逃离。

同日凌晨2时许,黄某驾驶摩托车返回现场,继续辱骂在该处就餐的人员并与陈某发生争吵。随后,黄某的朋友李某泰到达现场,并对陈某进行殴打。焦某见状上前阻止,过程中遭黄某持酒瓶和伸缩棍殴打,致焦某头、面部受伤。潘某见状上前阻止,亦遭黄某持伸缩棍打伤头部。在潘某反抗并将黄某的伸缩棍夺下后,被告人黄某仍继续使用拳脚殴打潘某。为制止黄某的不法侵害继续进行,潘某持伸缩棍将黄某头部打伤。随后,公安人员接报赶到现场,黄某驾驶摩托车逃离。

2018年4月17日,市第一市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潘某、焦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应不负刑事责任,遂对潘某、焦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发出《补充移送审查起诉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黄某立案侦查。随后,市公安局将黄某抓获归案,并于同年6月28日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9日,该院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3月11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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